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何保护对自己的权益

2021-04-22 16:26:11

【摘要】

生活在各大城市中的异乡人,租赁房屋是人们最直接的需求,不管是通过中介提供居间服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还是通过与房主直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都无法避免自己在签订合同时审查该合同对自己权益的保护,对于普通大众来说,很多人没有重视合同的作用,签订合同时未仔细阅读条款内容就直接签字,当发生问题时才发现自己对于合同内容尚不清楚。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下,每个人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对于一些需要自己签字的文件协议,一定要审核清楚,否则,在没有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其都视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述,应按照双方约定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21日,魏某与李某通过第三人居间服务与房主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租赁方支付了六个月房租19800元,其他费用1122元及押金3300元。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本应于12月23日前按照合同约定将屋内物品全部搬走,将已达居住条件的房屋交付原告,但原告等到12月26日,被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除合同,退还其已支付的押金和租金,但均被被告拒绝。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家轩与被告黄立丹于2019年12月23日签订的合同编号HFJ0010063《房屋租赁合同》有效,予以解除;

二、被告黄立丹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李家轩押金3300元,并返还李家轩房租9900元;

三、被告黄立丹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家轩律师费3000元;

四、驳回原告李家轩的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黄立丹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首先,本案中,案涉《房屋租赁合同》已不存在继续履行的条件,法院对解除该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原告一直占有涉案房屋钥匙,导致被告就案涉房屋另行处置,放任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双方均有重大责任,法院认定个承担一半的责任,仅支持返还原告一半房租。最后,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部分支持,其他未能证明的诉求法院予以驳回。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民法典中对于租赁合同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有下列情形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1、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2、租赁物权属有争议;3、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除以上情形,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出现时,可以解除合同。每个人对于签订的合同要有契约意识,在合同成立生效的情况下,合同双方都需要遵守合同条款的约定,就算是法院,也是公平公正对待合同双方,根据合同和法律来进行评判。民法典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通常为严格责任,不考虑主观过错,只有少数涉及过错责任。重视合同条款约定,才是维护我们权益的第一步。

【律师提醒】

当我们与他人因房屋租赁合同发生纠纷时,我们应选择妥善的方式去处理问题。法律也是为市场交易保驾护航,经检索相关案例,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时,会考虑交易的情况,合同的履行情况,若原本双方的矛盾可以得到妥善解决,但因双方均未能与对方有效沟通,处理问题欠缺全面考虑,意气用事,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对此法院认为双方均负有一定过错,在对于诉求的支持上也会考虑双方的过错情况,酌情判决。

在我们需要与他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时候,应明确对方是否是房屋所有权人,是否有权将房屋进行出租。同时,我们还要仔细审阅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对于违约金的约定,自己是否认同,是否详尽约定了合同双方的违约情形。签订好房屋租赁合同,交付房屋时我们要检查相关设施,对于有问题的地方应及时和对方交流沟通。如果因为自身原因需要解除合同,应和对方友好协商解除,如果合同有明确约定合同的解除方式,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避免使用过激手段,最终给自己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在生活中,要保持证据意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产生争议,对于存在的问题和协商过程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当双方争议诉诸法律时,能够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这也是对自己的一种保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