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状态没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2021-04-15 10:38:03

【摘要】

上诉人岳某某通过一夜的休息,并未意识到自己还处于醉酒状态,交警让其移车时,也没有发现上诉人处于醉酒状态,不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且是在交警的指挥下短距离低速移动车辆,其驾驶车辆的危险性大大降低,符合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可不认为是犯罪。

【案情简介】

哈密市人民法院审理哈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岳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新2201刑初30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岳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哈密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志涛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岳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6年4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岳某某按照交警的要求,将违章停放在人行道的×××号车辆移至到马路对面的执勤检查点后。交警在与被告人岳某某交谈时,发现被告人岳某某身上有酒味,遂带其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岳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84毫克,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驾驶员信息、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等佐证。原判认为,被告人岳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二审期间,原审被告人岳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理由为”被告人岳某某酒后经过一个晚上的休息,次日在交警指挥下移车时,并未意识到自己还处于醉酒状态,交警让其移车时,也未发现岳某某处于醉酒状态,岳某某没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检察机关认为,原审被告人岳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

一、撤消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刑初309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宣告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岳某某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点评】

醉驾案件有以下五个特点:

1 犯罪构成要件的边界清晰,定性明确

2 最高刑为拘役,量刑的裁量空间很小

3 犯罪的过程简单且基本没有争议

4 证据数量少且定罪量刑核心证据单一

5 刑事与行政交叉

一、醉驾案件的办案思路

醉驾案件办案思路可以概况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一个中心”即重点围绕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乙醇检验报告)寻找辩点。

“两个基本点”即两大辩护重点

1 检材的鉴真,也就是检材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 非法鉴定意见的排除,也就是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醉驾案件一般包括“喝酒→开车→上路→醉酒”四个环节,每一环节都能寻找到辩点。醉驾案件的无罪辩护,则一般必须在“醉酒”这个环节上突破,排除鉴定意见(“醉酒”的标准: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

辩护的关键应当集中于:

1 检材(血样)的取得过程,是否合法

2 鉴定意见本身是否科学、准确、可靠

二、醉驾案件的办理方法

办理方法之一:检材(血样)的鉴真

醉驾案件的办理首先可以从检材(血样)的鉴真入手

1 检材取得(抽取血样)行为的性质:行政强制措施、刑事侦查或者初查;

2 检材取得(抽取血样)行为合法性审查(法律层面规范);

3 检材取得(抽取血样)行为合法性审查(技术层面规范);

4 检材取得(抽取血样)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方法;

5 检材的保管、送检、流转环节的同一性和不受污染。

1.抽取血样行为的性质

关于抽取血样行为的性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等规定,更倾向于醉驾案件的抽取血样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认为,将抽取血样行为理解为刑事侦查或刑事立案前的初查,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的定义及“先立案后侦查”的一般规定,也模糊了公安机关办理醉驾案件过程中,行政程序向刑事程序转化的时间节点。

2.抽取血样行为合法性审查(法律层面)

基于抽取血样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的理解和自己的办案经历,提出在实践中辩护人办理醉驾案件可以重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条等规定,对抽取血样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3. 抽取血样行为合法性审查(技术层面)

在法律层面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外,李主任提出对抽取血样的技术层面也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具体的环节包括:采血方法、消毒剂、盛装容器、标识与封装、保管与送检。参考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包括GB 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第5.3.1条和GA/T 1556-2019《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

结合具体案例,抽取血样的合法性审查中容易发现问题的途径具体包括: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2、血样提取过程的视频

3、送检和受理的登记表

另外,检材保管、送检、流转环节的同一性和不受污染也容易出现合法性问题。

办理方法之二:非法鉴定意见的排除

在具体案件的刑事辩护中,鉴定意见一直因其权威性专业性,较少被刑事律师作为质证的重点。在醉驾案件中,鉴定意见可以作为重点关注的辩点,非法鉴定意见的排除往往对醉驾案件有效辩护有重要积极作用。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己的经办案例,总结出醉驾案件中鉴定意见的常见问题主要包括:

1 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2 程序(受理程序和实施程序)违反有关规定;

3 同一性和不受污染存疑;

4 意见的形式不符合有关规定,主要内容残缺;

5 机构未经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鉴定能力存疑。